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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21-06-03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

一、供水单位应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,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。

二、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(温度、色度、浑浊度、异味等)发生改变,及饮用水各项指标异常,供管水人员应立即中断供水及时按级上报单位领导并开始核查原因,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,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、类型、可能的影响等。

三、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,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,立即赶赴现场,采取应急措施,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。

四、协助供水管理部门、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,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。

五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,制定限期治理方案,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,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。

六、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、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,应立即停止供水。

七、饮用水污染事件得到消除后,在恢复供水前,必须重新进行水源水质检测,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。

八、因食用受污染的饮用水出现的不适人群,应及时送医就诊;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器具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。

九、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,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、控制、处理,并形成书面材料(内容包括事故经过、现场调查检测结果、事故原因分析、事故处理经过、效果、存在问题及建议等),按时逐级上报。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