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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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康学院新冠肺炎防控物资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1-06-04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新冠疫情防控物资管理,规范物资的采购、使用、收发、分配、检查监督等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防控物资主要指: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中,上级部门划拨、学校统一采购及企业或个人无偿捐赠的物资。主要包括一次性医用口罩(以下简称口罩)、一次性医用手套、一次性医用防护服、玻璃温度计、喷雾酒精、红外线测温计、紫外线灯、红外热成像仪、医用护目镜、喷壶、 酒精、84消毒剂、过氧乙酸等消毒用品及其它设施设备等。

第三条 防控物资在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,由后勤保障处统一集中管理与使用。

第二章 防控物资组织采购

第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组织采购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各类物资,具体方案根据实际工作状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、计划财务处、后勤保障处协商确定。

第五条 凡需购买的疫情防控物资,由各单位提出计划,后勤保障处汇总,经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立项,报学校审定,由国资处按照要求采购,交后勤保障处管理,先入库登记,申请领用,出库审批等。

第三章 捐赠物款接收

第六条 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,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统一接收,纳入学校防控物资统筹使用。接收物资清单应注明来源、名称、品种、数量、规格、入库时间等内容;各界捐赠的款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接收,集中用于学校防控工作。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及款项要建立台账,加强管理,接受各界、师生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。

第四章 分配使用管理

第七条 防控物资由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单(后勤保障处网页下载),报后勤保障处处长同意后进行分配,分配时必须遵循先急后缓,突出重点的原则,合理使用。

第八条 防控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,不得附加任何条件,严禁变相收费、变卖、截留。

第九条 防控物资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、平调或改变用途。

第十条 实行分级管理制度,防控物资发放至校内各使用部门,由各部门负责统筹安排,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及防控一线工作人员。

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物资发放台账,确定专人管理,所下发的物资要合理、节约、安全使用。

第五章 配发标准

第十二条 医护人员及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每天1只口罩;学校教职工及从业人员一次性发放1只口罩;学生一次性发放1只口罩,玻璃温度计一个;办公室配发100毫升喷雾酒精一瓶、84消毒液一瓶、喷壶一个;每个学生公寓楼配1个红外测温仪,每层食堂配发2个红外测温仪,每个二级学院配发1-2个红外测温仪(1000人以上2个);隔离区及医务室工作人员配发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医用护目镜、一次性医用手套等;江南、江北校区各配设1台热成像摄像机人体测温仪(基础版)。

第六章 监督

第十三条 各领用部门物资分发情况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同时接受社会监督。

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,并由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安康学院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02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