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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质检验消毒制度

发布日期:2018-06-08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

一、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要求,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、设备、人员,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。

二、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,负责检验水源水、净化构筑物出水、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。

三、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、管网末端水的浊度、Ph值、余氯指标进行自检。

四、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,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,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。

五、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,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。

六、建立清洗消毒档案,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,包括清洗时间、地址、容积,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,使用消毒剂的名称。

七、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,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,应及时查找原因,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查找原因,消除隐患,进一步加强监测,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。

八、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、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。

九、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。